设立离岸信托切勿盲目自大,离岸信托设立如何防备风险?
离岸信托相较国内信托的优点,比如强资产保护性、自由裁量信托模式、成熟的信托制度、专业的受托人程度等,又使得国内客户非常盼望设立离岸信托。但又不放心离岸信托设立后自己大批财产的所有权要转移到远在千里之外的受托人名下。

所以在设立信托流程中在信托文件中为自己保存权力;担负信托保护人并享有普遍权力;在信托中享有普遍权力的同时又是信托受益人,享有信托利益。此种类型的信托存在诸多风险,比如资产保护功能会受到影响,信托面临被击穿的风险;可能引起不利的税务后果,造成巨额税务累赘等等。
那么设立离岸信托如何下降风险呢?
1.留意受益人的设置
离岸信托中对受益人的设置非常重要,而在服务国内高客设立离岸信托的流程中我们发觉,其实很多高客并非希望从信托中受益,而是以为自己在世时能够把住这个信托利益非常重要,担忧自己如果不是受益人就无法真正指点和监视到离岸信托受托人。
2.保护人与委托人权力设置
客户在进行权力保存时既可以通过直接在信托文件中为委托人保存权力,也可以通过设置保护人的方法来进行权力保存。但大多数情形下,两种方法无需同时应用。
实践中保护人的角色可能由客户信任的税务师、律师、金融从业者等等专业人士担负,也可能是专业人士与家族成员共同组成的保护人办公室,同时,客户可以书写意愿书以指点保护人的行为。
3.对保存的权力做细分
在离岸信托中保存权力并非不可,关键在于所保存权力的类型是什么。如果保存的权力仅仅是投资性权力,那么这类权力的保存主要与投资风险的分配及免责条款有关,对信托有效性的认定影响不大。如果所保存的权力与信托利益的分配有关,则有可能影响到离岸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等等。
4.区分离岸信托律师服务对象
律师在信托设立中的功能主要取决于服务对象是谁,一个独立于受托人而专门为客户服务的律师非常重要。离岸信托涉及的知识构造较为繁琐,专业度极高,设立流程中需要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均有专业人士的参与,只有这样能力最大化保障客户的权益、下降信托的潜在风险。
5.留权信托设置
通常会通过以下两种方法保存权利:
被动否决权:要求受托人在做事时,必需向委托人/保护人提出申请并获得他们的赞成(通常要求书面赞成),没有这份赞成书,受托人决不能轻举妄动;不依照上述执行,受托人就是不尽责,要为自己的擅自越权行为、违约行为承担后果。
主动指示权:要求受托人不能擅自行事,凡事必需得到委托人/保护人的明白指示后,能力行动,否则也是违约,同样要承担后果。
委托人在设立信托之初,就要在信托契约中写明上述条款,来实现留权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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