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的类型主要分为两种,境内个人对外投资和境内机构对外投资。境外投资流程中会涉及到37号文登记,很多投资者会一脸问号到底什么是37号文?其必要性在哪里?对外投资流程中必需要进行37号文登记才算合规投资吗?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下37号文的相关知识。
37号文登记办理的要素
1、37号文主要针对的就是境内居民境外设立特别目标公司时应用,而此次所述为“特别目标公司”意思是指该企业设立并非为了经营,而是具有一定特别目标。
2、特别目标即是后续所说,是为了通过设立该特别目标公司的方法,最终实现境内企业的境外投融资,目前以境外融资场景为主。
3、由于特别目标公司作为融资主体,资金并不能直接给到境内企业,因此还需要将该融资资金通过返程投资的形式将资金最终用于境内企业。
搭红筹架构时,境内居民个人在设立了境外控股公司后、设立WFOE之前,应向外管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如果不办理登记,境内居民从特别目标公司获得的利润和权益变现所得将难以调回境内应用,而且,会造成WFOE与境外母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利润、出资等)均不合法,从而可能会对公司境外上市造成障碍。
另外,在外汇管理逐渐趋严的态势下,如果银行层层追及发觉境内个人股东(甚至持股比例非常小)通过境外架构持股未办理37号文登记的,境内实体公司不能办理任何股权转让、增资等股权变动手续。
境内居民个人在办理境外设立特别目标公司时,需要联系当地银行办理37号文登记。主要提供的材料有:
1、书面申请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2、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3、特别目标公司登记注册文件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明文件(如股东名册、认缴人名册等)。
4、境内外企业权利机构赞成境外投融资的决议书(企业尚未设立的,提供权益所有人赞成境外投融资的书面说明)。
5、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拟境外投融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合法持有境外资产或权益的证明文件。
6、在前述资料不能充分辩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资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资料。
据了解,37号文不涉及资金流出,权益出资并未涌现资金汇出,其管理的必要性在哪里?
1、权益出资:由于影子公司会最终实现控制OPCO,权益出资相当于股东将其直接持有的OPCO股份映射至影子公司,又通过持股影子公司的形式间接控制了OPCO同等股权。
2、资金调回:影子公司融资资金、股东股份变现资金调回等,受境内监管管理,监管审批调回手续前需先落实资金出境的合规性。需出示37号文、ODI外汇登记凭证。
所以说,权益出资所持有的股份具有法律意义的有效性;但涉及整体红筹架构运作的畅通性需符合境内监管要求,于是37号文是红筹搭建中重要的第一步。
为什么这些个人企业主在目前框架下,都存在未办理37号文也无法补办37号文登记的现象呢?
1、首先,37号文登记后境内个人通常并无法实际对外出资,常以境内企业的权益(股权)对外出资,由于最终红筹架构境外特别目标公司会实现控制境内企业,因此对于境内股权而言其只不过在顶层设计时同样实现了持股。而个人企业主境外设立公司开展经营,或多或少通过境内出资,这与现有监管框架不匹配。
2、37号文三大要素中,企业设立特别目标公司是为了境外投融资,而上述个人企业主境外设立公司开展了实际业务经营,不符合特别目标公司、投融资的安排。
3、由于境外主体的不合规,因此其也无法提高办理外汇相关的FDI外汇登记手续,因此其确无法实现返程投资。
也就是说我们日常碰到境内个人在境外设立公司开展如跨境电商、国际贸易等业务的企业,不符合37号文办理的业务场景设定。
而针对这类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设立公司开展经营的场景,目前无政策可依,也就是说并未放开,此前办理了相关境外投资的境内居民个人,只能说违背了境内外汇管制制度,属于违规现象。
特别目标公司完成境外融资后,融资资金如调回境内应用的,应遵照中国外商投资和外债管理等相关规定。返程投资(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通过特别目标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依照现行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手续,并应如实披露股东的实际控制人等有关信息。
境外投资如果有以下情况的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
1、已登记境外特别目标公司产生境内居民个人股东、名称、经营期限等基本信息变更,或产生境内居民个人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等重要事项变更后,应及时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变更登记手续。
2、因转股、破产、解散、清理、经营期满、身份变更等原因造成境内居民不再持有已登记的特别目标公司权益的,或者不再属于需要办理特别目标公司登记的,应提交相关真实性证明资料及时到外汇局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企业对外投资在办理37号文登记流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阻碍,建议咨询相关专业人士或部门,及时进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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