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全球化的推进下,国内资本输出已成趋势,投资的方法也越来越多,海外设立基金是其中一种境外投资的方法。很多境外基金设立地法律制度更加完美,税收制度更加友爱,外汇管制比国内的宽松。但是在设立海外基金的流程中也会涌现不少的问题,小编总结了几个主要海外基金设立重点。
海外基金设立重点
1、基金注册地
海外基金注册地多数位于离岸群岛,其中以开曼群岛最为常见。亚洲金融中心香港以及新加坡都相继推出本土基金架构。投资者可以依据下优先次序进行思考,便于做出合适的选择:
(1)投资人偏好:
譬如投资人是否表示倾向投资香港或新加坡的基金?或者他们对传统开曼架构没有异议?他们会思考的包含不限于税收成本、隐私信息以及安全性等因素。
(2)管理团队偏好:譬如管理团队之前就已经管理过海外基金,希望跟着当时的习惯做一支一样的。或者还是希望选择最惯例的架构就可以。
2、基金架构
在明确“基金注册地”之后,接下来要思考基金架构,请先思考哪种情形更适合你:
(1)是否只发行一支基金(产品)(无论单一策略或者多策略)或者
(2)发行多个不同策略的独立基金(子产品)
(3)是否接收美国投资人认购当你决定了基金注册地之后,更容易对基金架构做出选择。
3、投资策略
明白基金的投资策略是必需的,并且对以下方面有很大帮助
(1)依据投资策略构建基金架构
(2)便于基金服务约定价
(3)便于基金银行开户
(4)便于法律文件起草
4、基金开放申赎/估值频率
海外开放式基金的估值频率一般为每月,且“估值频率”不低于“基金开放申赎频率”。
留意以下因素可能会影响运营成本:交易量大、估值频率高、费率构造繁琐、非标准化的底层资产(OTC、私募债)、基金派息。
5、最低认购金额
大部分的海外基金都会有最低认购金额(或/以及投资人资历)的要求。开曼金融管理局登记的基金一般首次认购最低10万美元起。如果管理人盘算下调最低认购门槛,则极有可能会增长额外成本。
6、金融牌照
在现今全球监管环境下,没有金融牌照确实寸步难行。尤其是海外基金管理人或者投顾,在大部分情形下他们两者中之一必需持牌。无论是自行申请还是接通道,这里都需要预留恰当的预算。
7、时间
设立海外基金需要清晰的时间计划。从零开始到投资人入金可能需要长达2-3个月时间,作为核心管理人更加需要参与其中,包含审核文件、参与开户、学习以及了解付款过程、合规要求、管理投资人预期以及协助他们认购等等。最好有一个大概的时间表,在与服务商进行交流的时候清晰的告知他们你的要求和计划,这样更容易容让服务商提供更适当的解决计划。
8、成本
控制成本很重要。多数情形下,惯例的开曼基金架构需要数万美元的设立费用(包含律师费、 收费、服务费等),大部分都可以在后期计入基金成本。在律师动手起草文件之前要三思明确相关框架,尽量避免做大的架构调整,因为此举极有可能需要重新获取报价,因此拉长全部设立周期。
9.找到您的“引路人”
最后,您需要一名功底扎实、反响快速以及有耐性的“引路人”,他们必需熟习全部基金设立以及各项运营细节并且愿意从零开始扶持您的基金事业。所以,不妨思考一下基金行政管理人或者其他专业提供基金投顾服务的持牌机构吧。
1、委托基金律师设计基金法律架构、明确基金设立计划。律师是基金设立阶段的核心服务中介,与律师的前期深刻交流有助于找到最适合自身情形的基金设立计划,少走弯路。
2、委托公司注册代理商向公司登记部门注册海外基金法律实体。虽然市场上公司注册代理商众多,但维护基金法律实体有其特别性,客户应委托具有基金法律实体设立和维护经验的注册代理商。
3、完成基金法律实体的注册成立后,向开户银行提交银行账户开立申请。开立银行账户是海外基金设立项目中的痛点,且往往成为基金顺利启动的瓶颈,初次设立海外基金的客户须务必看重,提前预备。
4、与基金律师讨论基金条款概要,起草基金条款清单。基金条款清单虽不是海外基金法定必备文件,却不可轻视。聚焦核心条款进行充分和深刻的交流,确保律师充分懂得客户的商业意图和考量,充分论证基金商业条款的合规性和可执行性,将有助于进一步基金正式法律文件的起草效率和效果。
5、律师依据定稿的基金条款清单起草正式的基金法律文件。
6、选聘基金的其他服务提供商,如基金行政管理人、审计师、证券经纪、税务顾问、反洗钱服务商、托管人等。海外基金所需的服务提供商将依据基金的监管位置、客户业务要求和财务预算等因素决定。
7、参与基金设立项目标有关各方(包含客户、其他服务提供商、潜在投资者等)传阅律师起草的基金法律文件草稿。各方对文件的审阅是一个循环往复的流程,将对基金设立时间表发生较大影响。
8、预备向金融监管部门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件及定稿基金法律文件。
9、向金融监管部门提交基金登记申请文件并签订基金启动文件。基金启动前须留心众多细节和留意事项,较易因为一两个细节而延误基金启动时间表。
10、客户开始向投资者进行募集并启动基金运营。基金的设立和募集仅是迈向成功的第一步,海外基金法律合规环境日益繁琐,客户应看重海外基金运营的连续性合规。
海外基金常见设立地包含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BVI)、香港和新加坡。
开曼群岛是传统主流的离岸基金设立地,为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所熟习,尤其是开曼伞形基金构造(SPC)在大中华地域市场广受欢迎。
BVI针对基金所处阶段进行分类监管,特殊针对早期小范围基金提供了轻监管、低成本的基金设立计划,受到部分基金管理人的青睐。
香港和新加坡虽是国际金融中心和众多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却并非传统的海外基金设立地。近年来,两地 锐意进取推出了适合投资基金的法律载体,如香港的有限合伙基金(LPF)、开放式基金型公司(OFC)和新加坡的有限合伙和可变资本公司(VCC)。但在香港和新加坡注册的私募基金通常需要搭配本地的持牌资产管理机构担负基金管理人。
此外,常见的海外基金设立地还包含:欧洲的泽西岛、根西岛、卢森堡和爱尔兰,位于印度洋的毛里求斯、加勒比海的百慕大群岛等,美国的特拉华州则是美国本土基金的主要设立地,但大中华区的基金管理人较少在这些司法辖区设立私募基金。
综合整理,部分内容来自妙语论法大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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