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企业在境外开展业务活动,若投资活动属于相关法律规定的就必需办理境外投资备案,那些投资活动属于境外投资呢?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方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法,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投资活动主要包含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1、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应用权等权益;
2、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察、开发特许权等权益;
3、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4、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5、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
6、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长投资;
7、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
8、通过协议、信托等方法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11号召所称企业,包含各种类型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
11号召所称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
依据11号召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实施核准管理的规模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实施备案管理的规模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即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
11号召所称敏感类项目包含: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域的项目;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敏感国家和地域包含: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域;产生战斗、内乱的国家和地域;依据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域;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域。
敏感行业包含:兵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新闻传媒;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提高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点看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标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1、符合“境外投资”定义
境外投资指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法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2、主体和成立时间要求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均可申报境外投资。但是成立时间不满一年的企业,无法提供完全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一般无法通过审批部门的核准或备案;
3、股东背景、资金来自、投资真实性要求
无法具体说明境内股东或合伙人背景、资金来自(例如: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以募集资金等合规方法获取的资金)以及境外投资项目真实性的,很难通过审查;
4、近期被关注的六个境外投资类型
大额非主业投资、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境外上市中资企业退市等类型以及房地产、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领域的投资,受到主管部门严厉审核。
很多投资者关系在香港注册的公司是否需要备案,多数普通投资者在香港注册公司并无本质经营,一般而言这类企业不需要办理境外投资备案。依据相关规定,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企业对香港、澳门、台湾地域开展投资的,参照11号召执行;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域企业对境外开展投资的,参照11号召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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