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活动中,商标不仅是企业品牌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消费者识别商品来源的重要依据。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商标侵权案件也屡见不鲜。那么,在哪些情况下使用他人商标标识属于正当行为呢?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结合近期相关案例和新闻信息,探讨正当使用商标标识的几种情形。
一、描述性使用:基于商品或服务本身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等特点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例如,如果某公司注册了苹果作为水果类产品的商标,其他商家在销售苹果时仍然可以使用苹果这一词汇来描述其产品,这种使用方式即为典型的描述性使用。2025年7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商标侵权案作出判决,认定被告在包装上使用薄荷味字样属于对产品风味的合理描述,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的侵犯。
二、指示性使用:用于说明商品用途或服务对象
指示性使用是指为了向公众说明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能够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配套使用,或者与之兼容、替代等情况而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只要这种使用是出于善意,并且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通常被视为正当使用。
以汽车配件行业为例,某厂商在宣传其生产的适用于丰田车型的零部件时,可以在广告中标注适用于丰田XXX车型,以此说明其产品的适配性。2025年11月,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法院明确指出,被告在其产品说明书中提及可与苹果手机连接使用,属于合理的指示性使用,未构成商标侵权。
三、比较广告中的使用:在合理范围内进行对比
在广告宣传中,有时会通过与其他品牌进行比较来突出自身产品的优势。只要这种比较是客观、真实的,并且不会贬低竞争对手或误导消费者,也可以被视为正当使用。
例如,某家电企业在广告中展示自家冰箱与竞品在能耗、保鲜等方面的对比数据,只要数据真实、引用准确,这样的广告通常不会被认定为侵权。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对比较广告的监管趋严。2025年初,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广告宣传行为的通知,强调比较广告应基于事实,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四、新闻报道与评论中的引用
媒体在进行新闻报道或撰写评论时,出于报道需要,适当引用他人商标标识属于合理使用范畴。此类使用一般不具有商业目的,且是为了传递信息、引导公众认知,因此通常不受商标法限制。
例如,在报道某品牌产品质量问题时,媒体可以在中使用该品牌的商标标识,以便读者更直观地了解报道对象。2025年5月,央视曝光某食品企业存在卫生问题时,使用了该企业的注册商标进行报道,随后该企业并未提出商标侵权诉讼,也侧面印证了此类使用行为的正当性。
五、非商业性使用:如教育、科研等场合
在学术研究、课堂教学、公益活动等非商业性场合中,使用他人商标标识通常也不构成侵权。这类使用不具备营利性质,且往往出于教育、文化推广的目的,法律对此类行为持宽容态度。
例如,某高校在市场营销课程中讲解知名品牌案例时,展示了若干知名商标的图片,这属于教学活动中的合理引用。2025年底,上海某高校因课堂使用多个品牌案例被起诉,最终法院判决认为其使用行为具有教育目的,符合正当使用标准。
综上所述,正当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主要包括描述性使用、指示性使用、比较广告中的合理引用、新闻报道中的必要引用以及非商业性使用等几种情形。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应当注意区分使用目的与方式,避免因不当使用而引发法律纠纷。同时,在面对他人使用自己商标的情况时,也应理性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切勿滥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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