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法的适用过程中,近似商标的评判是一个核心问题,而相关公众的地域范围则是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时必须考量的重要因素之一。所谓相关公众,是指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有关的消费者以及与商品销售、服务提供有密切关系的经营者。他们对商标的认知水平和辨别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两个商标是否容易造成混淆。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商品和服务的流通范围已不再局限于某一地区,而是呈现出全国性甚至全球化的趋势。这种变化也对相关公众地域范围的界定提出了新的挑战。
以2025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为例,某食品企业在东部沿海地区注册并使用了一个特定图形加文字组合的商标,另一家公司在中西部地区申请了高度相似的商标。虽然两家企业此前并无直接竞争关系,但法院最终认定两商标构成近似,并可能引起混淆。其依据就在于,随着电商平台的发展,消费者通过网络购物的行为已经打破了地域限制,即便两家公司原本市场区域不同,也不能排除消费者在全国范围内产生混淆的可能性。
这一案例反映出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一个明显倾向:即在判断相关公众的地域范围时,不再拘泥于企业实际经营的地理边界,而是更多地考虑商品或服务的实际传播渠道和消费群体的覆盖范围。尤其是在涉及网络销售、品牌连锁、广告投放广泛的产品或服务时,相关公众的地域范围往往被扩大至全国。
2025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中也指出,在判断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使用方式、宣传推广情况以及消费者的认知习惯等因素。这些因素都直接影响到相关公众的范围及其对该商标的认知程度。
例如,在某些地方特色产品中,如茶叶、酒类等,传统上其相关公众可能主要集中在某一省份或特定区域。但如果该品牌通过电商平台、直播带货等方式进行全国推广,其相关公众就不再局限于本地,而应扩展为全国范围内的潜在消费者。在这种情况下,若其他企业使用近似商标,即便不在原产地,也可能构成侵权。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相关公众的地域范围趋向扩大,但在具体案件中仍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例如,一些区域性极强的小众服务行业,如地方性维修服务、社区餐饮等,其相关公众可能仍然集中于某一城市或街道范围内。此时,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就不能简单地套用全国范围的标准,而应立足于该特定地区的消费者认知。
从国际经验来看,欧盟法院在处理类似问题时强调相关公众的认知能力是判断商标是否近似的决定性因素之一。美国则采用整体印象测试法来评估商标是否可能导致混淆,其中也包括对目标市场和受众范围的考量。这些做法对于我国今后完善商标法律体系、提升商标保护水平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综上所述,在商标近似判断中,相关公众的地域范围并非固定不变,而是随着市场环境、传播媒介和消费行为的变化而动态调整。特别是在数字经济背景下,地域界限逐渐模糊,商标权利人更应注重在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维护自身品牌的独特性和识别性。同时,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也应充分考虑现代商业环境的特点,合理界定相关公众的范围,以实现公平公正的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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