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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使用他人商标不构成侵权

CHANHAICHANHAI2025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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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活动中,商标作为企业品牌的重要标识,其法律保护力度较强。然而,并非所有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都构成侵权。根据我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特定情形下使用他人商标并不构成侵权行为。结合近期相关案例与新闻报道,本文将对这些合法使用情况进行梳理和分析。

一、描述性使用:说明商品或服务特征的合理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等特点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例如,苹果作为水果的通用名称,即便被某手机品牌注册为商标,其他商家在销售水果时仍可正常使用苹果字样进行描述,不构成侵权。这种使用方式属于描述性使用,前提是该使用是出于描述商品本身属性的目的,而非用于标识来源。

2025年8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一家食品公司在产品包装上使用了蓝莓字样,尽管该词汇已被注册为某品牌的商标,但法院认为蓝莓系水果通用名称,被告使用该词仅为说明产品成分,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

二、指示性使用:为说明自己的商品或服务而使用他人商标

指示性使用是指经营者为了向消费者说明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某一品牌存在配套、兼容、适配等关系,而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

例如,维修店在广告中标注本店提供苹果设备维修服务,虽然使用了苹果商标,但目的是告知消费者其服务对象,并未造成混淆,也不具有攀附商誉的意图,这种使用通常被认为是合理的指示性使用。

2025年10月,江苏某电子配件厂商因在其产品包装上标注适用于华为路由器,被华为公司起诉商标侵权。但法院最终认定,该使用是为了说明产品适配性,且未突出使用华为商标,不会引起公众误认,因此不构成侵权。

需要注意的是,指示性使用的界限在于是否超出合理范围,如大量复制、放大使用他人商标,或者暗示与商标权人存在授权、合作关系,则可能被视为侵权。

三、新闻报道与评论中的使用:非商业目的的合理引用

媒体在进行新闻报道或评论时,出于客观报道需要,有时会引用他人商标。这类使用通常不以营利为目的,且是为了公众知情权服务,因此一般不构成侵权。

例如,2025年初多家媒体报道某知名饮料品牌涉嫌质量问题时,引用其商标用于报道和中,均未受到商标权利人的追责。因为此类使用属于公共利益范畴下的合理引用,符合商标法关于非商业性使用的精神。

不过,即便在新闻报道中使用他人商标,也应避免不当贬损或误导性使用,否则可能涉及名誉权或其他法律责任。

四、比较广告中的使用:竞争者之间的对比宣传

在广告宣传中,适度地将自身产品与竞品进行对比,有助于消费者做出更理性的选择。只要这种比较基于事实、客观公正,且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或误解,通常不构成商标侵权。

例如,某国产汽车品牌在广告中提及相较于特斯拉Model Y,我们的续航能力更强,虽然提到了竞争对手的品牌名称,但并未不当使用其商标图案或LOGO,且比较真实可信,因此未被认定为侵权。

但需注意,若比较广告中存在虚假信息、恶意贬低或使用对方显著标识引发混淆,则可能越过法律红线。

五、平行进口商品中的商标使用

随着跨境电商的发展,平行进口商品日益增多。所谓平行进口,是指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从国外进口带有相同商标的商品。在此过程中,进口商或销售商使用原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一直是争议焦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判例,如果平行进口商品本身是合法制造并首次投放市场的正品,那么在国内再次销售时继续使用原有商标,通常不构成侵权。这是因为商标权人对其已售出商品的权利已经用尽,即所谓的权利用尽原则。

例如,2025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一案中判决,某电商平台销售从海外购入的正品化妆品,其外包装保留原始商标,由于商品来源清晰、质量合格,未造成消费者混淆,故不构成侵权。

六、学术研究、教育、艺术创作中的非商业使用

在学术论文、教学材料或艺术作品中,为说明问题或表达观点而使用他人商标,属于非商业用途,一般也被视为合理使用。

比如,某大学教材在讲解品牌战略时引用多个知名品牌商标作为案例分析,虽然未获授权,但由于其使用目的为教育和学术研究,且不影响商标权人的正常商业利益,通常不会被追究侵权责任。

结尾:

综上所述,商标侵权并非只要使用就算,而是要综合考量使用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在描述性使用、指示性使用、新闻报道、比较广告、平行进口及非商业使用等情形下,使用他人商标并不当然构成侵权。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合理界定使用边界,既保护自身权益,也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哪些情况下使用他人商标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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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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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先生
黄先生 集团董事
2024-09-28

与宸海国际的合作,使我能够全身心投入到产品创新和团队管理中。他们凭借专业的服务体系,为项目的顺利推进提供了坚实保障。能成为其合作伙伴,我深感荣幸。

李小姐
李小姐 部门经理
202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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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生 集团董事
2024-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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