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17日,越南国会通过《关于增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决议》(第198/2025/QH15号),即日生效。
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含:
1.鼓励创新型初创企业发展企业所得税优惠
创新型初创企业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其后4年减半征收;企业转让其持有的创新型初创企业股权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被视为创新型初创企业:
•自首次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成立时间不得超过5年;
•必需在技术、产品、服务或商业模式方面具有创新性;
•必需具备迅速增加才能,并拥有广大的发展潜力;
•须以知识产权(如专利、工业设计、软件等)或新技术的开发利用为基础;
2.支撑中小企业发展企业所得税优惠
中小企业自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大型企业为供给链内中小企业承担的培训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中小企业是指年均加入社会保险的员工人数不超过200人,并满足以下两项标准之一的企业:
(1)总资产不超过1000亿越南盾;
(2)上一自然年度的总收入不超过3000亿越南盾;
3.鼓励研发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可计提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20%设立科技发展基金、创新基金及数字化转型基金等;企业在盘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研发费用实际产生额的200%进行扣除;
4.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在创新型初创企业任职或受雇的专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免征2年个人所得税,其后4年减半征收;
5.取消营业执照费
自2026年1月1日起废除营业执照费(企业依法注册或延续经营时缴纳的年度固定费用,属于地方财政管理的基础性商业税);
6.税务监管优化
单户纳税人每年接收税务检查和稽查的次数最多一次(存在明显违规行为除外),且跨部门检查纳入年度总次数限制,合规实体免于税务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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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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