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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不予注册的相对理由下

CHANHAICHANHAI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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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不予注册的相对理由二

在商标注册审查过程中,除了基于绝对理由如违反公共秩序、缺乏显著性等而被驳回的情形外,还有一类更为常见的驳回原因,即相对理由。所谓相对理由,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已经在先注册或申请的商标存在相同或近似的情况,并且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从而可能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本文将在分析此类情况的基础上,结合近期相关新闻案例,进一步探讨商标不予注册的相对理由。

商标不予注册的相对理由下

一、混淆可能性:核心判断标准

商标法设立相对理由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市场中出现因商标近似而导致消费者误认、误购的现象。混淆可能性是判断是否构成相对理由的核心标准。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该条款明确指出,只有当申请商标与在先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时,才有可能因混淆而被驳回。

二、相似性判断标准

判断两个商标是否构成近似,主要从音、形、义三方面进行比对,尤其要考虑整体视觉效果和呼叫习惯。还需结合具体商品类别、消费群体的认知习惯以及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综合考量。

例如,2025年8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第1756号公告中,某企业在第3类化妆品上申请花之语商标,但因与已注册的花之语商标高度一致,最终被认定为构成近似商标,予以驳回。这一决定体现了商标审查机关对商标标识本身及商品类别一致性的严格把控。

三、商品/服务的类似性问题

除了商标本身的近似程度之外,商品或服务之间的类似性也是判断是否存在混淆风险的重要因素。若两个商标虽近似,但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差异较大,通常不会被认为存在混淆可能性。

以2025年9月的一起案件为例,某公司申请在第9类电子产品上注册智享生活商标,尽管已有同类商标注册在第41类教育服务上,但由于两者所属行业差异明显,最终未被认定为构成相对理由,得以顺利通过初审。这说明在实际审查中,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划分对于是否构成相对理由具有决定性影响。

四、恶意抢注行为的打击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一些企业或个人出于不正当竞争目的,故意抢注他人知名商标的行为屡见不鲜。对此,我国商标法也加大了打击力度,将恶意作为判断相对理由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

2025年10月,国家知识产权局通报了一起典型案例:某申请人试图在第25类服装类别上注册XX运动商标,而该品牌早已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经查证,该申请人并无正当理由,且其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搭便车意图,最终被判定为恶意注册,商标申请被驳回。

这一案例表明,即使在形式上符合相对理由的条件,但如果能够证明申请人存在主观恶意,那么其商标仍会被依法驳回。这也体现出我国商标法律体系在保护诚实信用原则方面的不断完善。

五、防御性商标与关联商标的合理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企业在注册主商标的同时,会围绕主商标注册一系列防御性商标或关联商标,以防止他人模仿或注册近似商标。这种做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品牌的全面保护,但也容易引发争议。

2025年11月初,一家科技公司在第9类电子产品上申请TechPlus Pro商标,其名下已有TechPlus商标。审查机关认为,虽然二者存在一定联系,但尚未达到足以导致混淆的程度,因此予以核准注册。此案例反映出当前审查机构在处理关联商标时更倾向于个案判断,而非一刀切地否定。

六、总结

综上所述,商标不予注册的相对理由主要围绕混淆可能性展开,涵盖了商标标识的近似程度、商品或服务的类似性、申请人的主观意图等多个维度。在当前日益复杂的商业环境中,企业和个人在申请商标前应充分做好检索工作,避免因侵犯他人在先权利而遭到驳回。

同时,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不断健全,商标审查的标准也在日趋精细化。无论是大型企业还是初创品牌,都应在商标布局过程中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注重合法合规,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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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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