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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在先使用权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CHANHAICHANHAI2025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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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商标的保护与使用问题成为众多企业关注的焦点。尤其在商标注册制度下,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但这并不意味着未注册商标就完全不受保护。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商标在先使用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继续使用其商标,这就是所谓的商标在先使用权。本文将围绕商标在先使用权的构成条件进行探讨,并结合近期相关新闻案例加以说明。

一、商标在先使用权的基本概念

商标在先使用权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商标在先使用权,是指在他人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的使用人,在该注册商标获得注册后,仍可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的权利。这一制度的设立,旨在平衡注册主义制度下对在先使用人的保护,防止抢注行为对实际使用人造成不公平损害。

二、构成商标在先使用权的法律要件

根据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构成商标在先使用权需满足以下几个要件:

1. 使用时间早于注册商标的申请日

这是最基本的前提条件。即在先使用人必须是在注册商标申请注册之日前就已经开始使用该商标。如果是在注册商标申请日后才开始使用,则无法主张在先使用权。这一时间点通常以商标首次使用的时间为准,包括产品投放市场、广告宣传、展会展示等形式。

2. 在先使用具有一定影响

一定影响是判断在先使用权是否成立的重要标准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所谓具有一定影响,是指在先使用人在相关公众中已经建立起一定的知名度,使相关公众能够将该商标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来源联系起来。

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结合以下因素来判断是否具有一定影响:

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使用范围、地域;

广告宣传的力度与范围;

市场销售情况;

是否获得过相关荣誉或媒体报道等。

3. 使用行为是善意的

在先使用人必须是出于善意使用该商标,而非恶意模仿或搭便车行为。如果在先使用人明知他人已经使用或即将注册该商标,仍故意抢用,可能被认定为恶意使用,从而丧失在先使用权的保护。

4. 使用范围限于原有范围

在先使用权并不意味着可以无限扩大使用范围。一旦注册商标获得授权,使用人只能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不得扩大商品种类、销售渠道、使用方式等。例如,如果在先使用仅限于某一地区销售的产品,那么在注册商标授权后,也不能将该商标用于其他地区的产品推广。

5. 不得造成公众混淆

即使在先使用人满足上述条件,但如果其继续使用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也可能被限制或禁止使用。法院在判断是否支持在先使用权时,通常还会考虑是否构成混淆可能性。

三、典型案例分析

近年来,随着商标抢注现象频发,涉及在先使用权的案件也越来越多。以2025年的一起商标纠纷案为例,某食品企业在注册商标前,已经在某地持续使用某品牌名称多年,并通过地方媒体进行过宣传,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后另一企业将该名称注册为商标,并起诉该食品企业侵权。法院最终认定,食品企业在注册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开始使用,且具有一定影响,使用行为也属善意,遂支持其在先使用权的主张。

2025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商标侵权判定标准中也明确指出,对在先使用人是否具有一定影响应结合具体使用情况综合判断,体现了对在先使用权益的保护趋势。

四、实务建议

对于企业而言,在商标注册前的使用阶段应注重保留相关证据,包括产品包装、广告资料、销售记录、媒体报道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有效主张在先使用权。同时,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应尽早申请注册,以避免被他人抢注,从而陷入被动局面。

五、总结

商标在先使用权作为对注册主义制度的补充,为在先使用人提供了法律保护路径。然而,其构成条件严格,适用范围有限。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应增强商标意识,合理规划品牌战略,既要保护自身权益,也要避免侵犯他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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