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不能在一个商标分类中注册两个同名商标?
在商业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品牌已成为企业最核心的无形资产之一。商标作为品牌的载体,不仅是消费者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重要标识,更是企业建立市场信誉的关键。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不少创业者或企业主会遇到一个困惑:能不能在一个商标分类中注册两个同名商标? 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实则涉及复杂的法律逻辑和现实案例。
根据中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商标的注册应遵循先申请和显著性原则。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若两个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容易导致公众混淆的,后申请的商标将无法获得注册。这意味着,在同一个商标分类下,通常不允许注册两个完全相同的商标,尤其是在相同商品或服务类别中。
但现实情况往往更为复杂。近期,某知名饮品品牌与另一家初创公司在第32类啤酒、矿泉水、果汁等商标注册中发生冲突,引发业内关注。该初创公司申请注册与知名品牌完全相同的商标名称,结果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驳回理由是该初创公司申请的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构成了对已有注册商标的侵权。
这起案例再次印证了一个基本规则:在一个商标分类中,如果两个同名商标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则后注册者将无法通过审核。
不过,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使得同名商标在某些条件下能够共存于同一分类中。这些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商标注册时间不同,且在先商标未被无效或撤销
如果一个商标已经在某分类中注册多年,且持续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另一个相同名称的商标即使申请注册,也很难通过审查。但如果在先商标因未续展、被撤销或无效,那么在后商标则有机会获得注册。
2. 双方达成共存协议
在某些情况下,两个商标权利人可能会就同名商标达成共存协议。例如,两家公司虽然使用相同商标名称,但产品定位、市场区域、消费群体存在明显区分,双方可以签署协议并提交给商标局,以证明不会造成混淆。这种做法在国际商标注册中较为常见。
3. 商标构成要素不同
虽然商标名称相同,但如果图形、字体、颜色组合等其他构成要素存在明显差异,也可能被认定为不构成近似。例如,同样是星愿商标,如果一家使用中文加图形,另一家使用纯英文或不同字体设计,可能被认定为可以共存。
4. 非恶意抢注且无混淆可能
如果后申请的商标注册人并无恶意,且其商标使用不会造成公众混淆,有时也可能通过审查。例如,一些地名、通用词汇或常见人名被注册为商标时,其他企业也可能在相同分类中申请类似名称,但需证明其使用不会引起误解。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加强了对恶意抢注、傍名牌等行为的打击力度。2025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持续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通知,明确指出要从严审查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复制、模仿、翻译他人知名商标的行为。这也意味着,想通过打擦边球方式在相同分类中注册同名商标的难度进一步加大。
一些知名企业为了防止他人抢注,往往会采取防御性注册策略,即在相同分类中注册多个相同或近似商标,以防止他人使用。例如,某知名手机品牌不仅注册了主商标,还注册了多个变体名称,确保品牌安全。
综上所述,在一个商标分类中注册两个同名商标,原则上是不允许的。但在特定条件下,如共存协议、商标构成不同、使用无混淆风险等情况下,仍可能存在例外。企业在注册商标时,应提前做好商标检索工作,了解目标分类中是否已有相同或近似商标存在,同时尽量避免使用已有知名品牌名称,以免陷入法律纠纷。
商标是企业品牌建设的第一步,也是关键一步。只有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商标注册,才能为企业长远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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