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场关于“茶颜悦色”和“茶颜观色”的商标之争再次引发热议。不少人去茶饮店打卡时发现,两家店名字听起来像“孪生兄弟”,装修风格也颇为相似,连菜单上的部分饮品名称都几乎一模一样。消费者一头雾水,商家却打得不可开交。这场纠纷的背后,其实是近年来越来越常见的类似商品之间的商标权争议的一个缩影。
商标,说白了就是品牌的“身份证”。它不仅代表了一个产品的来源,更承载着消费者的信任和品牌多年积累的口碑。但当两个名字相近、品类相同、甚至目标客户群高度重合的品牌同时出现时,问题就来了谁才是“正版”?谁又在“蹭热度”?
其实,这类纠纷并不是新鲜事。几年前,“六个核桃”和“六颗核桃”也曾对簿公堂;还有“康师傅”和“康帅傅”这种让人哭笑不得的“山寨兄弟”。这些案例看似雷同,但法院的判决结果却并不总是一样。这恰恰说明了一个道理:类似商品之间的商标权纠纷,不能一刀切,必须根据具体案情来分析。
拿“茶颜悦色”和“茶颜观色”来说,前者成立于2013年,主打中国风茶饮,在长沙迅速走红,凭借独特的设计和口味积累了一大批忠实粉丝。而“茶颜观色”虽然注册时间更早,但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并未实际投入商业运营。直到“茶颜悦色”火了,这个名字才突然活跃起来,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招商加盟。这种“先注册不使用,等别人火了再出手”的操作,让很多人觉得有“商标囤积”和“搭便车”之嫌。
法院最终认定,“茶颜悦色”虽非最早注册者,但由于其长期使用并建立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消费者已将其与特定服务来源紧密关联,因此构成未注册商标,应受法律保护。而“茶颜观色”虽持有注册商标,但因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且存在误导公众的嫌疑,被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这个判决释放出一个明确信号:商标权不仅仅看“谁先注册”,更要看“谁在真正使用”、“谁建立了品牌影响力”、“是否会造成消费者混淆”。
再看另一个例子。去年,某知名辣条品牌起诉一家小厂使用近似包装和字体设计,理由是容易让消费者误以为是同一产品。法院审理后认为,尽管包装颜色和排版相似,但该小厂的产品名称、商标标识清晰可辨,且售价和销售渠道明显不同,普通消费者不会产生混淆,因此不构成侵权。这个案子说明,即便外观相似,只要核心识别要素区分明显,也不一定就是“傍名牌”。
由此可见,判断类似商品之间的商标纠纷,关键在于“混淆可能性”。也就是说,普通消费者在正常购买过程中,会不会因为两个品牌的相似性而搞错来源?如果答案是“会”,那很可能构成侵权;如果答案是“不会”,那就得另当别论。
品牌的使用历史、市场影响力、主观意图等因素也至关重要。比如,有的企业明明知道某个品牌已经很有名气,还故意注册近似商标,改个偏旁或调换字序,这就很难说是巧合了。这种行为往往会被视为恶意抢注,法律通常不会支持。
当然,也有例外情况。比如某些品牌,由于历史原因存在多地注册、多方使用的复杂局面。这时候就不能简单用“谁先谁后”来定责,而要结合地方文化、传承脉络和公众认知综合判断。像一些地方特色的食品品牌,可能在不同城市都有叫法相近的老店,这种“共存”状态反而是市场自然演化的结果,不宜强行用现代商标法一刀切地否定。
说到底,商标制度的本意是保护创新、鼓励诚信经营,而不是给“商标贩子”提供牟利工具。随着消费升级和品牌意识增强,消费者越来越看重产品的来源和品质保障。一个名字、一个标志,背后是企业的信誉和消费者的信任。如果任由“李鬼”横行,不仅伤害原创者的积极性,最终也会损害整个市场的公平环境。
所以,面对类似商品之间的商标纠纷,我们既不能一味偏袒大品牌,也不能放任小企业“打擦边球”。每个案子都得放在具体的语境里去看:看使用情况、看市场反馈、看消费者认知。只有这样,才能既维护公平竞争,又促进品牌健康发展。
如今走在街上,奶茶店一家挨着一家,名字一个比一个文艺。但不管怎么包装,消费者记住的,永远是那个味道正宗、做事踏实的品牌。而法律要做的,就是帮大家把“真”和“假”分清楚,让好品牌走得更远,也让市场更有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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