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E架构香港上市涉及的法律规定
1、主板上市规则
联交所发表的《香港交易所上市决策(香港EX-LD43-3)》(简称“《上市决策》”)对主板上市申请人采用合约安排(即VIE架构,下同)作出了相关规定,该文对《主板上市规则》规制下采用VIE架构的上市申请人等作出了相关释义。
联交所发表的《香港交易所指引信(香港EX-GL77-14)》(简称“《香港交易所指引信》”)对已上市公司业务拟采取VIE架构作出了相关规定,该文对《主板上市规则》规制下采用VIE架构的已上市公司给予了相关指引。
2、GEM上市规则
《香港交易所指引信》系对已上市公司业务拟采取VIE架构而作出的相关规管,该文除对《主板上市规则》规制下采用VIE架构的已上市公司给予了相关指引外,亦对《GEM上市规则》规制下采用VIE架构的已上市公司给予了相关指引。
3、上市决策
《上市决策》针对主板上市申请人采取合约安排的实用规则、披露要求等作了细化规定,列明了联交所对于采用VIE架构的企业申请上市的明白要求。
4、香港交易所指引信
针对已上市公司业务拟采取合约安排,联交所发表了《香港交易所指引信》,为相关上市公司作出明白指引。
5、香港联交所的新股上市过程和要点
2024年9月,联交所发表了《香港联交所的新股上市过程和要点》,其中第1.2.4条规定了采用可变利益实体(VIE)架构模式的公司赴港上市的一般性要求。
VIE架构模式
第一层:BVI公司
在BVI注册成立第一层公司的原因,BVI对公司注册的要求简单、流程快捷,保密性高,宽松的外汇管制且无需缴税,便利股东的进入和退出。但需要留意的是,当公司存在多个开创人(境内自然人),通常建议每个开创人都能单独设立一个BVI公司,因为全体开创人在同一个BVI公司持股,依据我国的外汇登记法规,任何一个开创人持股产生变化,所有开创人都需要办理变更登记,较为复杂。
第二层:开曼公司
原因在于,香港联交所接收注册在中国香港、开曼、内地、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BVI)的公司挂牌上市。由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公司透明度低,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常常受到限制,而在开曼注册的公司接收更严格的监管,资本市场接收度高,所以红筹企业多选择在开曼注册公司作为上市主体。
第三层:香港公司
搭建香港夹层公司的目标,一方面,依据内地与香港签署的税收协定,对于香港居民企业取得的来自于内地的股息所得,可以申请享受预提所得税税率为5%的协定优惠待遇。如果没有这一层香港公司,向BVI公司分配股息红利,则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另一方面,注册操作层面,用香港公司作为股东在境内设立外商独资企业(WOFE),对股东进行公证的话,香港公司的公证费用和时间成本都要比BVI公司或开曼公司节俭很多。
VIE架构香港上市留意事项
对VIE架构下的上市申请审核,香港联交所以披露为本的监管方针为指引,主要思考因素包含以下内容:
1、VIE架构采用原因应只限于解决外资拥有权的限制,如这些限制不再存在,公司必需解除构造性合约安排;
2、应将与相关中国法规涌现冲突的可能性减至最低;
3、实际可行的情形下,上市申请人须向监管机构索取恰当的监管确认;
4、当法律允许上市申请人毋须采用合约安排方法经营业务时,须终止合约安排;
5、确保合约安排:
(1)包括境内运营主体公司股东授予上市申请人董事及其继任人行使境内、运营主体公司股东所有权利,并确保不存在任何潜在利益冲突;
(2)载有解决争议的条款;
(3)涵盖处置境内运营主体公司资产的权利;
6、思考内地《外商投资法》的最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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