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STA信托是BVI于2003年公布的《维尔京群岛特殊信托法》设立的一种特别信托。VISTA信托仅用来持有在BVI注册的国际商业公司(通常所说的“离岸公司”)的股份,且其受托人并不参与所持股份代表的股东权利的行使。受托人仅仅累赘坚持信托持有特定股份的责任,并不负责该股份的保值增值,与股份代持有些许相似。VISTA信托既提供了委托人与信托财产之间风险隔离的途径,也规避了其他法域关于受托人对私人家族公司股份等高风险资产的责任问题。
通常,受托人为商定的受益人的利益而运作信托财产,受益人是受托人实行其责任发生的对应权益的享有者,若无明确的受益人,将导致受托人的责任实行丧失了对象和要求实行的请求主体,因而,具有可明确辨认的受益人是信托有效性的要求。也正因此,多数国家并不承认“目标信托”。但这一原则的例外是设立以慈善为目标的信托,该种信托的要求实行责任的请求权归属于BVI司法部长。但在BVI当前的信托体系中,非慈善目标的“目标信托”也是被允许设立的。此类信托必需指定一个信托执行人,而受托人中必需至少有一个是法定的特定人员(在BVI执业的律师、会计师、《银行与信托企业法》规定的审计师和被许可人、私人信托公司或财政部长等通过命令指定的主体),目标信托可以是永久性的。
全权信托赋予了受托人以普遍的自由裁量权,受托人可根据信托文件商定的信托目标及实际情形自由决定何时、以何种方法分配给那些受益人多少信托收入或资本。若在设立信托时,尚不能明确受益人的未来要求,全权信托将非常合适。全权信托中,受益人不对信托基金拥有任何直接的法律权益,只有在受托人行使其裁量权明确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后其才被以为拥有收益权力。
出于税收或其他原因的思考,委托人通常会选择设立不可撤销的信托,但在某些情形下,财产授予人希望保存撤销信托的权利并强制收回信托财产,并由此设立可撤销信托。但是,在委托人所在国的司法管辖内,信托的撤销可能会导致设立信托发生的预期利益被否认,因而,在设立可撤销信托时,需要思考撤销信托的可能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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