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出口的退税过程包含出口退(免)税备案、出口退税申报、数据处置与申报、税务局审核、收到退税款等五个环节。企业申请出口退税金额是如何盘算的呢?
金额盘算公式
1、出口企业兼营内销和出口业务,且其出口货物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先对内销货物盘算销项税额并扣除当期进项税额。其公式为:
(1)销售金额×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应退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2)销售金额×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应退税额=销售金额×税率
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额-应退税额
2、出口企业将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账和销售记录的,根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的进货金额和进项税额盘算。
对库存和销售均采用加权平均核算的企业,也可按不同税率的货物差异盘算应退税额: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进价×税率。
1、采购合同
2、采购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专票也可)
3、采购付款银行水单
4、销售合同
5、销售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外销形式发票(税务局要求会存在地域性分别)
6、出口收汇银行水单
7、物流单据:出口申报要素、装箱单、出口放行通知单、出口报关单、物流装货单(船单)、物流提单
8、其他自留备查单据:物流合同(订单)、物流发票、物流付款银行水单等。
1、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的,即出口货物产生质量问题不承担外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商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结汇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商定结汇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税的材料、单证等涌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2、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本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或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3、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出口企业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其他运输方法的,以承运人交给发货人的运输单据为准)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有关内容不符的。
4、出口企业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免)税单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国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商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应用的。
5、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署购货合同,又签署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6、出口企业未本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收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在税务监管这方面,税务部门每年都在加大审查监管力度,因此企业一定要合规,按要求申请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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