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UBO登记,即PUltimateBeneficia、Owner,中文翻译为,最终受益人制度,是指公司的所有人或负责人。这项制度实行于2024年1月10日,是荷兰 依据欧洲议会反洗钱指令实行的,该指令的目标在于预防利用金融系统进行洗钱或恐惧主义融资的行为。
依据规定,荷兰的公司和法律实体必需注册1个或更多UBO。拥有超过25%的所有权或控股权的自然人将被记录在UBO登记册上。且登记须列明公司负责人及资金流向等信息。
1、拥有公司或法律实体25%以上股份之人。
2、拥有公司25%以上表决权之人。
3、公司法定董事或有效控制公司之人。
如果依据上述标准无法指定最终受益人,或者如果对被指定为最终受益人的个人是否是该实体的最终所有者或最终控制权有任何疑问,则最终受益所有人将是该实体的每个自然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也称“伪UBO”)。荷兰公司公证人可以在合并新实体时注册UBO。
每个欧盟国家都将需要保留一份UBO登记簿。UBO登记簿将由荷兰商会(KvK)管理。如果您被要求注册UBO,您应当在公司注册完成后进行UBO登记。注册的机构须在UBO登记册内填写至少一份UBO。只有公司授权签字人方可登记。需要登记UBO的初创组织在商会注册时进行登记。
关于公司和法律实体是否必需登记UBO,这取决于其法律形式。
必需登记UBO的形式如下:
1、未上市私营及公共有限公司
2、基金会
3、具有完整法律行为才能的协会
4、法律行为才能有限但从事商业活动的协会
5、互助保险公司
6、合作社
7、合伙企业:合伙、普通合伙及有限合伙
8、航运公司
9、欧洲有限责任公司(SE)
10、欧洲合作社(SCE)
11、欧洲经济利益集团,注册办事处依据其章程设在荷兰(EEIG)
信托和“类似的法律构造”,例如荷兰共同基金(fondsvoorgemenerekenind),也需要在单独的信托UBO登记册中登记其UBO。信托首次在商业登记处注册时必需注册其UBO。注册可以由受托人或持有与注册具体相关的授权书的任何人完成。
注:UBO登记册和信托UBO登记册均不对大众开放。
不配合最终受益人登记制度所要求的相应登记,可能会被认定为经济犯法,在极端情形下,这最终可能导致相关法律实体或自然人面临监禁或社区处分令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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