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加拿大公司,加拿大公司董事职位详解
加拿大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但并没有法人代表的概念。最高决策机构为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每年必需召开一次,其职能是选举董事局,同意董事和主要管理层的报酬并讨论通过年度财政报告。

董事局发生之后,对公司运作全面负责。董事局可以设董事长,其权限由公司内部章程决定。董事局会议并不一定会定期召开,但一般公司规定重大决策必需有董事局同意能力生效。作为公司董事所肩负的责任和责任很多。首先,董事对公司有信托责任(fiduciaryduty)-董事必需忠诚地为公司服务,不能损害公司利益。例如,董事不能与该公司所经营的业务竞争。又例如,董事若获悉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商机,必需把此信息透露给公司而不能独自占领。另外,董事还必需承担财务风险。
虽然有限公司对股东的个人财产起到保护作用,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形之下作为董事必需承担以下财务责任:第一,税务责任。若公司回税务务责任,特殊是货劳税(GST),代扣税(withholdingtax),则董事必需负责向国税局偿还税款;第二,员工工资。若公司拖欠员工工资,董事则可能被要求做出私人赔偿;第三,其它违法行为。公司若违背公司法,证券法,环境保护法或其它强制性的法律,法规,知情不报或故意纵容的董事都有可能被追究个人责任。所以说,当董事并不是一件轻松差事,特殊是哪些有资产,著名望的人士都不会轻易接收董事职位。
CBCA要求加拿大居民或国民占董事局成员的比例不能低于25%。OBCA要求要求加拿大居民或国民占董事局成员的比例要大于50%。如董事局人数在2位以上,居民或国民在董事局中所占比例必需为大多数。所以,海外人士在加拿大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常常要为找加籍国民作董事而费尽周折。另个角度,董事责任重大不能轻易托付给他人,另另个角度,很多专业人士因害怕风险而不愿当董事。为了解决这个问题,CBCA和OBCA都有条例,允许公司股东做出特殊股东宣言(UnanimousShareholderDeclaration)剥夺董事局一切权利,由股东直接领导公司。这样,公司董事局行同虚设,董事不享有权力,也不承担个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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