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和税务总局6月7日联合发表《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规模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1号,以下简称“21号公告”),自2024年7月1日起,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规模。
行业规模新增批发零售业等7个行业
21号公告增长“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导”、“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7个行业(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实行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以及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留抵退税政策。
注:
纳税人的行业归属,依据《公民经济行业分类》关于以主要经济活动明确行业归属的原则,以上一会计年度从事《公民经济行业分类》对应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占全体增值税销售额比重最高的行业明确。
纳税人需满足上述业务相应产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体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该销售额比重依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持续12个月的销售额盘算明确;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依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盘算明确。
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4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或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注:上述时间为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和增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当期未申请的,以后纳税申报期也可以按规定申请。
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实用21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在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提交的退税申请材料无变化,仅需要提交一张《退(抵)税申请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线上提交该表格,也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线下提交。
本次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规定,对原《退(抵)税申请表》中的部分填报内容做了相应调整,补充了文件根据、行业规模等栏次。具体修改内容包含:
在“留抵退税申请文件根据”中增长“《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规模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1号)”。
在“退税企业类型”的“特定行业”中增长“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导”、“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7个行业的选项。
将“留抵退税申请类型”中对应“特定行业”的增值税销售额占比盘算公式中也相应增长批发零售业等7个行业增值税销售额的表述。
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申请留抵退税的其他规定,继续依照2024年第14号公告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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