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出口企业享有出口退税的优惠政策,可以帮助企业下降税负成本,进一步利润留存率。对于出口企业申请退税是有一定要求的,企业该如何合规申请退税呢?
依据现行政策规定,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原则上均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日之前完成收汇。
完成收汇时间
通常情形下,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该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完成收汇。现行政策规定,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为货物报关出口的次年4月30日前最后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的最后一天。出口企业需留意以下两种特别情形。
第一种情形,相关主体虽然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是存在9号公告附件1《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资料清单》中所列的特别情形。对此,9号公告明白,纳税人留存9号公告附件2《出口货物收汇情形表》及举证资料,即可视同收汇。这些原因包含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出口商品质量原因、自然灾祸等。举证资料则包含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材料,新闻媒体的报道资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等。
第二种情形,出口合同明白商定的最终收汇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日之后。这种情形下,依据9号公告,相关主体以合同为准,在合同商定的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举例来说,2024年8月1日,A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如果销售合同内未做收汇时间商定,那么依据现行规定,对该批货物,A公司应于2024年4月30日前最后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的最后一天之前完成收汇。如果销售合同商定A公司应在2024年8月1日完成收汇,那么依据9号公告,A公司应于2024年8月1日完成收汇。
一般情形下,纳税人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无须报送收汇资料,留存举证资料备查即可。
特别情形下,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四类、逾期申报以及被发觉用虚伪资料申报退(免)税的纳税人,需要报送收汇资料。收汇材料包含银行收汇凭证、结汇水单凭证、人民币的收款凭证等。
实务中,企业如果存在纳税信誉等级为D级、海关信誉管理类别认定为失信企业、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C级等情况,其分类管理类别会被认定为四类,海关会在审单、查验、核查等环节实施周密的监管办法。对此,9号公告规定,这类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该向税务机关报送收汇资料。
实务中,少部分纳税人为骗取出口退税,会提供虚伪收汇资料,或冒用其他公司收汇资料。当被税务机关发觉时,企业需要自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报送收汇资料。同时,税务机关对相应的货物照章征收增值税。如有其他证据共同证明企业骗取退税款,企业可能面临罚款、停止出口退税等行政处分,其法定代表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人如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收汇并留存收汇资料,将无法实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在税务机关的后续检查中,企业如被发觉未按规定留存备查收汇资料,且已经办理出口退(免)税,应在产生相关情况的次月,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退(免)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
举例来说,B外贸公司出口一批货物,不含税价钱为100万元(退税率为13%),全体收汇后办结该批次货物的出口退税。后续查验收汇情形时,税务机关发觉B公司未按规定留存收汇资料,B公司应在出口退税系统中调整申报数据,负数冲减已申请的13万元(100×13%)出口退税。
值得留意的是,待纳税人收齐收汇资料、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仍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也就是说,当B公司收齐收汇资料后,可再次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此外,9号公告还明白,纳税人如存在进口商违约等特别情况,导致确实无法收汇且无法提供合理佐证资料,出口货物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实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宸海集团提示大家,出口企业应全面掌握收汇管理方面的最新要求,按规定收汇并留存收汇资料,以便及时、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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