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境内企业境外开展直接投资业务,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要求的呢?依照我国《境外投资管理方法》,境外直接投资,指国内企业、团体在经过相关部门的核准后,通过设立、并购、参股等方法在境外直接投资,以控制境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为核心目标投资行为。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可开展那些项目呢?那些项目是不被核准的呢?
予以审查、核准的项目
对于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创办企业,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核准:
1、国别投资环境;
2、国别安全状态;
3、投资所在国与我国的 经济关系;
4、境外投资导向政策;
5、国别合理布局;
6、实行有关国际协定的责任;
7、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1、国内企业境外投资涉及下列情况的,不予核准:
2、伤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3、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
4、可能导致中国 违背所缔结的国际协定的;
5、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的;
6、东道国政局动荡和存在重大安全问题的;
7、与东道国或地域的法律法规或风俗相悖的;
8、从事跨国犯法活动的。
1、境内部分文件预备包含:
主申请公司的营业执照,章程等注册文件;主申请公司股东层面的营业执照,章程/合伙协议等相关资料;审计报告,财报;境外投资真实性许诺书;资金到位证明;个人完税凭证(如需要);其他(不同部门审批要求)。
2、境外部分文件预备:
对外投资交易构造图;境外公司注册文件,股东注册证书,MA等;项目公司介绍(产业,经营规模,客户群,所持技术等等);其他投资人情形(如需要);签订的协议(如需要)。
3、投资相关文件:
境外投资备案申请表;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DD报告;收购项目情形介绍书。
1、投资主体可以向核准、备案机关咨询拟开展的项目是否属于核准、备案规模,核准、备案机关应该及时予以告诉。
2、投资主体应该通过网络系统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具有关文件。其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由其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核准机关提交;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的,由其直接向核准机关提交。
3、项目申请报告和附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核准机关应该予以受理。
4、项目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核准机关应该商请有关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看法。有关部门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看法的,视为赞成。
企业因故不能继续运行的项目应报原审核部门同意后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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