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德国注册公司,第一步通常是要为公司取一个名称,提交当地的工商会审核,如果工商会对预设立的公司名称没有异议,接下来能力起草公司设立文件、申请开设银行账户等程序。
名称格式
德国公司名称的格式是“商号+公司法律形式”,与中国法律规定不同的是,公司名称不必含有公司所在地的地名。
公司常见的法律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家公司、有限两合公司等法人公司形式,也有非法人类型的公司,如无限公司、达到一定范围的注册个体工商户等;依法无需强制登入商业登记簿的企业形式,如个人、民事合伙等,只需以企业主自己的姓名从事经营,通常不必再取商号。
审核条件
如果依据公司法律形式依法必需登入商业登记簿,则德国公司的商号必需符合以下两个基本条件,能力通过公司名称审核:
第一,公司商号必需具有区分性,即公司的商号足以跟其他公司区离开来,不至引起混淆。
为了达到与其他公司区分的效果,公司商号必需具有个性化的特点。构成商号名称的词汇,既可以是现实中存在的,也可以是没有实际意义的自创词汇;既可以是公司开创人的姓氏,也可以是描写公司业务的词汇。不论采用什么词汇,最终决定的公司商号必需能体现公司的单奇特性,不得应用过于宽泛的概念,例如“家电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商业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等等。
公司商号除了具有个性化,还要留意不能具有冲突性,冲突性是指不得在相同城市应用已经注册过的其他公司名称。虽然在不同城市注册相同名称的公司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是为了避免侵占他人的权力,我们建议注册公司时尽量不要应用已经存在的公司名称,否则,即使公司名称在设立时可能通过审核,将来很有可能会涌现竞争法、商标法等方面的权力纠纷。
第二,公司商号不能有误导性。
误导性主要是指公司名称含有自诩宣传性质的词汇,例如,“专业企业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新设公司的公司商号开头最好不要含有德国字样,因为这可能会给人误导一种公司业务在全德国首屈一指的印象,但是如果将德国字样置于公司名称中间,例如“某某德国有限责任公司”,给人的印象则是某集团的德国子公司,这在实践中往往是允许的;假如某某集团在现实中并不存在,我们建议也不要在公司名称中带有集团之类的字样,因为这同样会发生公司范围很大的误导性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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