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薪俸税如何申报?那些情形下可豁免薪俸税?
香港薪俸税可以类比为国内的“个人所得税”。与“利得税”的报税方法一致,香港“薪俸税”也是由税务局发出税表,个人填写并申报的,但并不需要第三方会计进行审计。同时,由于薪俸税本身的特征(收入项目多样,来自普遍),且缴税个体情形不一而同,香港薪俸税所以设立了全面过细的豁免条款,尽可能实现调节社会财富的作用。

按照香港税务解释,于香港发生或得自香港的职位、受雇工作及退休金收入均须缴纳薪俸税。其中实用“薪俸税”缴税的收入包含:董事收取的董事酬金,雇员收取的薪金、工资、佣金、小费、花红及额外奖赏、雇员福利,退休人员所收取的退休金等各项收入,均列入征税收入中。
根据香港税务法例,有多种情形可以申请全体或部分豁免薪俸税:
1.在香港以外地域提供所有服务;
2.在相关年度中到访香港总共不超过60天的(期间有在香港提供服务);
3.部分收入已经在提供服务的地域缴税;
4.只应按在香港提供服务的收入征税。
同时,由于个人情形不同,如是否购房,是否接收再教导(个人兴致培训或教导不在其列),是否成婚,是否养活老人,是否有子女,是否赡养兄弟姊妹、残疾人士等均能获得不同水平的总额扣减和税务减免。而扣除所有符合条件的减免数额,收入的剩余部分才进行算税。而这部分需要算税的收入,仍可按累进税率方法进行缴税,用更简明易懂的方法表达如下。
1.盘算税款的实额=收入总额-扣除总额-免税总额;
2.盘算税款的实额=收入总额-扣除总额。
虽然征税的收入项目规模非常普遍,但与大陆的个人所得税征税方法不同,香港薪俸税并不设立固定的“起征点”,而是采用累进税率方法下降低收入人群的税负压力,即将扣减免税额后的实际征税收入按某一定额分为1个或多个阶梯,从低到高逐渐增长征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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