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子公司
子公司是具有自主经营权的公司,由另一家公司(即母公司)成立并受母公司完整控制。子公司的模式是通常选择的公司形式。法人公司的主要特征是股东认缴出资。公司是法人,即权力责任的持有者不是股东个人,而是公司本身。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签署合同,持有资产,并承担纳税责任。公司负责缴纳公司所得税、营业税和团结互助税。由于股东仅承担有限责任,因此有最低实缴股本限额限制。公司可由一名或多名股东设立。
在德国,最常见的企业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它具有高度的灵巧性和相对较少的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另一个好处是公司仅以其资产承担有限责任。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至少为一人(自然人或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执行经理的国籍和住所地均不受限制。但公司须拥有德国营业地址和当地代表。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股份资本为2.5万欧元。股东可以现金或实物(如房地产或专利)出资。如以实物出资,须在公司章程中达成相关商定,提交估值报告,且出资财产须予全额缴付。
德国分支机构
任何一家在德国境外设有总部且在国外已完成经营注册的外国企业均可在德国设立分支机构。若外国公司意图进入德国市场,以实现开拓业务、与商业合作伙伴坚持联系之目标,则开设分支机构是合适的商业形式。
分支机构附属于总公司,自身不具有独立法人资历。从法律与组织角度来看,分支机构只是总公司业务的一部分,因此也需遵守与总公司相同的法规。在这种情形下,外国总公司仅以自己的财产对债权人可能向其分支机构提出的任何索赔要求承担完整责任。外国总公司为其分支机构产生的任何责任或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分支机构在德国有两种类型,其主要差别在于分支机构独立于总公司的水平。这两种类型的分支机构都需要在德国境内设有至少一名代表。
独立分支机构有着独立的财务,并且还单独核算,一般具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可以单独开发票、票据,具有独立的营业场合和经营财产,并可独立订立合同、开展业务。
与代表处一样,独立分支机构也要进行营业登记;与代表处不同的是,代表处不需要在商事登记簿中登记,而独立分支机构则需要在商事登记簿中登记。
独立分支机构是指外国企业在德国设立的分公司,它是属于外国企业但有着相对独立的分支机构。但是分支机构是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历,其经营规模原则上是不能超过母公司的经营规模。
分支机构的责任和责任由外国的母公司承担。独立分公司负责人具有在德国的居留权。德国居留权的审查标准对于所有人都是一样的,并且还要看该分公司对德国经济是否有着积极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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