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明变更后,房产登记有那些要求?如何办理同一人公证?
房地产登记后,房地产权力人的身份证明类型、证件号码等内容产生变更,当其申请办理已登记房地产的新登记事项时,提供证明申请主体与登记材料中留存或记录的主体为同一人的资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境内自然人应提交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变更证明资料;
2、军人退役或转业,房地产以原军官证等身份证件登记的,宜提交原军人身份证件核发部门、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身份变更证明资料;
3、境内自然人取得境外居民身份或境外自然人取得境内居民身份,应提交经公证(含经公证的个人声明)或认证的身份变更证明资料;
4、境外自然人应提交经认证的身份变更证明资料;
因申请人身份产生变更,导致现申请登记时提交的身份证明资料与原登记档案中存档的身份证明资料或与其他申请登记资料记录不一致的情形下,经工作人员核对现提供的身份证明资料与原存档的身份证明资料或其他申请登记资料上的姓名、出身年月、照片等基本信息一致后,由本人出具“原身份证明与现身份证明指向同一人,如有纠纷由本人自信法律责任”的书面具结许诺,可无需开具相关证明,经公告无异议后予以登记。
如自然人的身份证号码变更或者身份证明的类型产生转变(如:原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现为外国护照),权力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可以办理。
注销了内地户口,又不想过去用内地居民身份证办理的各种登记和其他手续受影响,如何证明回乡证跟内地身份证上的人是同一个人,这成为很多香港新移居人士要面临的问题。如何办理同一人公证呢?
办理“同一人”公证,当事人需要预备以下身份文件:
1、香港居民身份证正本(供核对并制作复印件);
2、港澳居民交往内地通行证正本(回乡证)(供核对并制作复印件);
3、原港澳通行证的个人信息页及最后签注页复印件;
4、原内地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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