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转让其持有的境内公司的股权,就其转让所得是否需要在香港缴纳利得税呢?
依据香港《税务条例》,利得税的课税规模为,任何人士,包含法团、合伙业务、受托人或团体,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发生或得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售卖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均须纳税。
香港公司转让其持有的境内公司的股权所得收入,实则来自于中国大陆,非来自于香港,也非于香港发生,因此,不实用香港的利得税。
香港公司是否因此就不用缴税了呢?
香港不征利得税,不代表内地不征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下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合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合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合没有实际联系的,应该就其来自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该香港公司(也就是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持有的境内公司的股权是要缴税的。(自此段始,陈述实用于包含但不限于香港公司。)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实用税率为20%。同时,该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符合减税和免税的条件。紧接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条例》(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经过一系列的演绎,我们了解到该香港公司转让其持有的境内公司A的股权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计税基础为何呢?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所谓财产净值,是指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依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预备金等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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