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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1日起施行,支撑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

CHANHAICHANHAI2024年10月10日
业务资料
业务资料编号:97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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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撑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银联、跨境清理公司、网联清理有限公司:

7月21日起施行,支撑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看法》(国办发〔2024〕24号),提高施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服务实体经济、增进贸易投资方便化的作用,支撑外贸新业态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三原则的基础上,境内银行可与依法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理机构合作,为市场交易主体及个人提供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

本通知所称市场交易主体是指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海外仓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外贸新业态经营者、购置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

二、与支付机构合作的境内银行应具备3年以上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经验,满足备付金银行相关要求,具备审核支付机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真实性、合法性的才能,具备适应支付机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特征的反洗钱、反恐惧融资、反逃税系统处置才能。

三、参与提供本通知规定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境内注册并依法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

(二)具有应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的真实跨境业务要求。

(三)具备健全的跨境业务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和专职人员,能够按本通知要求及相关规定做好商户信息采集和准入管理,交易信息采集,跨境业务真实性、合法性审核等。

(四)具备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相关反洗钱、反恐惧融资、反逃税等具体制度和办法;具备高效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相关反洗钱、反恐惧融资、反逃税系统处置和对接才能。

(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规经营,风险控制才能较强,近两年未产生严重违规情形。

四、境内银行在为支付机构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时,应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评估支付机构展业才能,与支付机构签订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协议,明白双方权力和责任,并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境内银行应每年对已备案支付机构展业才能进行评估并定期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协议产生变更的,境内银行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对于经评估不满足本通知第三条相关要求的支付机构或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协议终止的,境内银行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并办理撤销备案。

五、开展本通知规定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应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境内银行与支付机构合作开展本通知规定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双方应协商建立业务真实性审核机制,共同做好业务背景真实性、合法性审核,不得以任何形式为非法交易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

(一)境内银行、支付机构应增强市场交易主体管理,依法采集市场交易主体基本信息,并定期核验更新,建立市场交易主体负面清单。

(二)境内银行、支付机构应依据市场交易主体类别、交易特点等,合理明确各类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单笔交易限额。

(三)境内银行、支付机构应建立健全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事中审核和事后抽查制度,增强对大额交易、可疑交易、高频交易等异常交易的监测,相关信息至少留存5年备查。

(四)支付机构应制订交易信息采集及验证制度,对于违规风险较高的交易,支付机构应要求市场交易主体提供相关单证资料;不能确认交易真实合法的,应拒绝办理相关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五)与支付机构合作的境内银行发觉异常情形的,应及时采取相应办法,包含但不限于要求支付机构及交易相关方就可疑交易提供真实合法的单证资料;确认产生异常情形的,境内银行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境内银行对支付机构违规业务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境内银行直接为市场交易主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的,参照本通知办理。

六、境内银行和支付机构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时,应依法实行反洗钱、反恐惧融资、反逃税责任,遵照打击跨境赌博、电信网络欺骗及非法从事支付机构业务等相关规定。

七、境内银行应依照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信息报送相关要求,及时、精确、完全地报送跨境收付数据,轧差净额结算应还原为收款和付款信息报送。境内银行、支付机构应妥当保留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前境内实际收付款机构或个人的逐笔原始收付款数据备查。

八、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依法对境内银行和支付机构开展的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开展非现场监测,境内银行和支付机构应予以配合。

九、支撑境内银行和支付机构提高服务才能,加大对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支撑力度,丰富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配套产品,下降市场交易主体业务办理成本。

十、本通知自2024年7月2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撑外贸稳定增加的若干看法〉的指点看法》(银发〔2014〕168号)第七条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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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先生
黄先生 集团董事
2024-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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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生 集团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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