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将出口货物转为内销,税务方面的问题要如何处置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表〈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符合下列情形的外贸企业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1.外贸企业产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应于产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2.外贸企业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产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应于产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3.外贸企业转为生产企业,在同意变更退税盘算办法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可将原计入出口库存账的且未申报免退税的出口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口转内销证明》。
1.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为虚开、捏造或内容不实;
2.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供货企业税务登记被注销或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开具;
3.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转内销时申报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的进货凭证上载明的货物与申报免退税匹配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载明的出口货物名称不符。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除外;
4.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
5.供货企业销售的外购货物,其购进业务为虚伪业务;
6.供货企业销售的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其委托加工业务为虚伪业务。
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应填报《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材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
2.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4.计提销项税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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