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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上市架构有几种模式?上市架构搭建会见临那些税务问题?

CHANHAICHANHAI202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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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资料编号:98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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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上市架构模式

国内企业税负高,企业上市严厉,在各方面条件限制下,很多企业将眼光放在了境外,选择在境外搭建上市架构,企业上市架构搭建所选的地方都是税率低,法治健全、稳定的地方,如BVI、开曼、香港、新加坡等地。而且境外上市管控没有国内那么严厉,所以上市架构搭建在境外会更加容易。

境外上市架构有几种模式?上市架构搭建会见临那些税务问题?

境外上市架构模式

常见的上市架构有三种,差异是:

1、红筹架构,即中国境内的公司(不包括港澳台)在境外设立离岸公司,然后将境内公司的资产注入或转移至境外公司,实现境外控股公司海外上市融资的目标。

2、VIE架构,即可变利益实体,又称协议控制,是指境外注册的上市实体与境内的业务运营实体相分离,境外的上市实体通过协议的方法控制境内的业务实体,业务实体就是上市实体的VIE。

3、典范的A股架构,即在中国成立的纯内资公司。

如何利用税收优惠优化上市架构

上面提到了,企业上市面临的两大问题,一个税负,另一个是政策管控。企业是如何处置税收上的问题呢?依据企业的类型不同,上市及登陆“新三板”企业利用区域性税收优惠进行架构优化可以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1、企业经营导向的税务架构:

对于以实体运营为导向的公司而言,可以在有税收优惠的低税负地域成立子公司,子公司的营业规模应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产业,在控制好加工制造公司与低税负地域公司交易纳税调整风险的同时,各地分销机构成立分公司形式,以实现其销售收入和低税负地域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整合公司目前在各地的采购、加工制造、物流、分销资源,优化供给链管理,实现税务架构最优化。

2、资本运营导向的税务架构:

对于以资本运营为导向的公司而言,可以充分将境内外运营架构有机的衔接,不仅有利于实现税收成本的最小化,还可以实现金融、财富管理的功能。

红筹架构搭建会见临那些税务问题

为实现境外上市,企业会见临将公司从纯内资变为红筹架构或VIE的情形,问题通常包含:

1、境内股东退出。以个人还是公司/合伙企业投资人形式退出,以股权转让还是减资方法退出,涉及到不同的税务处置。

2、境外架构搭建。企业可以境外搭建镜像于境内的持股架构,也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收购境内公司,但税负各不相同。

3、境内利润分配。在税收协定下,境内运营实体对外支付股息时的预提所得税优惠税率。

4、员工持股平台。股权鼓励计划下,员工直接持股或者通过股东等代持方法会对公司发生不同的税收影响。

5、投资人税基损失问题。如果投资人通过ODI,以名义价钱投资在开曼公司,其未来退出时的投资成本会受到不利影响。

股权改制中的税务考量

1、股权鼓励的税务考量

依据财税[2016]101号规定,符合条件的公司对员工进行股权鼓励的行权所得,可依照财产转让所得实用20%个人所得税税率,而不是实用原来规定的3%-45%的工资薪金税率,但该文件只实用境内居民企业,不实用在境外上市的公司。

2、资产剥离、分立、转让流程的计划

股权改制通常随同着资产转让分割、股权转让、企业合并与分立,该流程往往也会采用一些特别处置,如以股权转让替代不动产转让,分立流程中实用特别税务处置等。

3、股权、资产作价的计划

基于税务与资金的需要,许多公司在股权改制流程中会对资产或股权以低价或平价转让,以减少税费支出,但如果价钱过低可能引起一系列税务麻烦。

4、股改流程中增资扩股

以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也是许多民营企业个人所得税的高风险区,故也应关注该流程中的个人所得税是否正常缴纳或申请相关税务优惠,受让人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VIE架构的税务考量

1、上市融资后,资金需要进入外资独资公司。资金的入境及其结汇需要遵照外汇局的相关规定,通过外债或增资形式向境内公司注入资本,会见临不同水平上的中国 部门的监管。

2、VIE将其所得分配给独资公司时,一般会通过服务合同或商标技术合同下支付服务费或特许权应用费的方法。在此流程中通常需要留意转让定价的方法选择和利润率的认定。

3、某些情形下,VIE架构即使支付了服务费,仍会有一定的留存收益,几年下来累计金额也会很大。企业需要提前加以研究,找寻可行的最优计划。

4、外资独资公司从VIE获得收入后,通常会思考通过支付股息、服务费或特许权应用费的方法将其付往境外。在这个流程中需要思考分配股息能否享受优惠税率、接收服务是否符合增值税免税条件、特许权应用费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等税务问题。

离岸公司架构可能面临的税务风险

1、新个税法直接引入税务居民概念并新增离境税款清理要求

新个税法首先和国际标准接轨,定义了税务居民,即: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

中国税务居民定义的明白和标准的修订,并不只是直接影响个人收入的纳税,由于离岸公司的最终实际控制人和利益归属还是中国税务居民,因此这一修订的影响会延伸到离岸公司收入是否需要在中国交税的问题。

另外,CRS规则下的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的基本辨认标识就是税务居民身份。CRS所要交换信息的金融账户并不只限于个人直接开立的金融账户,还包含了一部分符合消极实体标准的公司账户(如设立在BVI的资产持有型SPV),这些公司账户往哪个国家或地域交换的判别标识也是税务居民身份。

2、新个税法引入反税务条款,税务或递延纳税的情形都可能被追缴

个税法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依照合理办法进行纳税调整:

1)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2)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域)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该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3)个人实行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标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按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该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依据上述规定,境内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任何业务往来必需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如果涌现个人利用其对关联公司的控制力通过实行某种特别安排而达到少缴税的情形,就有可能被税务机关实行纳税调整而补税。

3、CRS背景下会有相当数量的离岸公司账户信息被交换给中国税务机关

依据CRS的实行时间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9月首次进行与其他国家(地域)税务主管当局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交换。由此,预计会有相当范围的中国税收居民的境外金融账户(包含由个人控制的属于所谓“消极非金融机构”的账户)信息将被交换到中国税务机关。

运营型离岸公司对比符合受控境外企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标”和“无合理经营需要”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的情况。而针对资产持有型的SPV,税务机关完整可以将此视为中国税务居民个人直接持有资产和获得收入,从而向中国税务居民个人直接征收个人所得税。

总而言之,境外上市架构搭建虽然在监管方面宽松了很多,但是需要思考的问题并不少,每一个环境都需要非常当心谨慎,环环相扣之下,只有设计合理的架构能力够防击穿。关于税务方面涉及的每一个问题都是专业性的,设立流程中律师会计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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