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7号文”四要素:
●境外上市公司:是指在境外(含港、澳、台)证券交易场合上市的公司。
●股权鼓励计划:是指境外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境内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员工等与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的个人进行权益鼓励的计划,包含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期权计划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股权鼓励方法。
●境内公司:是在境内注册的境外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的分支机构(含代表处)以及与境外上市公司有控股关系或实际控制关系的境内各级母、子公司或合伙企业等境内机构。
●境内个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境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包含中国国民(含港澳台籍)及外籍个人。
与之前介绍过的“37号文”和ODI备案不同,“37号文”针对的是境内的个人投资者,ODI备案针对的是境内的机构投资者,而“7号文”针对的是境外上市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员工。
7号文是股权鼓励场景下,境内员工完成鼓励收益返程入境的唯一合规路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个人外汇管理方法》,强制要求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鼓励计划(含ESOP、股票期权等)需通过外汇登记管理
未登记将面临以下风险和后果:
●资金流动合规性风险:无法合法完成购汇支付行权费用、境外股票收益汇回境内、开立专用外汇账户
●外汇局可依法采取监管办法、行政处分,包含资金冻结、罚款(个人最高5万,机构最高30万)。
依据“7号文”的规定,参与同一项境外上市公司股权鼓励计划的个人,应通过所属境内公司集中委托一家境内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及资金划转与汇兑等有关事项,并应由一家境外机构(以下简称境外受托机构)统一负责办理个人行权、购置与出售对应股票或权益以及相应资金划转等事项。
代理机构需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外汇登记表》、股权鼓励计划真实性证明、境内公司授权书及个人雇佣关系许诺函。外汇局审核无误后,向代理机构出具《股权鼓励计划外汇登记证明》。
7号文是境内员工共享境外上市公司成长红利的核心合规路径。疏忽登记将导致行权受阻、收益滞留境外等系统性风险。作为中企全球化发展一站式的专业机构,可为您提供以下服务:
1.提供关于本项目标7号文本案的咨询服务
2.预备外汇备案的文件要求,并制备相关文件
3.指引客户搜集/预备备案申报需要的背景材料/信息/文件,并指引客户依据要求签订
4.协助文件提交、与相关部门联系、交流并回复问题
5.取得外汇备案批复通知书
6.协助联系、交流银行,开设专门账户
7.协助与相关员工所在公司所在地的税务局联系、交流关于税务备案与申报事宜
如需提高了解或咨询相关服务,可联系您在的专属客户服务经理或通过以下热线电话联络我们。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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