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务院层面,可关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提高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点看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层面,请关注《企业境外投资管理方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表企业境外投资管理方法配套格式文本(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252号)和《关于发表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251号)等。
其他部门层面,请咨询相应部门。
依据11号召第二条,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法,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投资活动主要包含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1、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应用权等权益;
2、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察、开发特许权等权益;
3、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4、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5、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
6、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长投资;
7、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
8、通过协议、信托等方法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11号召所称企业,包含各种类型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
11号召所称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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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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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8与宸海国际的合作,使我能够全身心投入到产品创新和团队管理中。他们凭借专业的服务体系,为项目的顺利推进提供了坚实保障。能成为其合作伙伴,我深感荣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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