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香港立法会通过《2024年证券及期货(修订)条例草案》及《2024年有限合伙基金及商业登记法例(修订)条例草案》,激活香港资产及财富管理业的长足发展。
为了增长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度和有限合伙基金制度的吸引力,巩固香港作为国际资产和财富管理中心的位置, 依据《2024年证券及期货(修订)条例》及《2024年有限合伙基金及商业登记法例(修订)条例》(下称「有关《修订条例》」)引入新的基金迁册机制,以吸引现有的非香港投资基金落户香港。
为了增长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度和有限合伙基金制度的吸引力,巩固香港作为国际资产和财富管理中心的位置, 依据《2024年证券及期货(修订)条例》及《2024年有限合伙基金及商业登记法例(修订)条例》(下称「有关《修订条例》」)引入新的基金迁册机制,以吸引现有的非香港投资基金落户香港。
且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度和有限合伙基金制度下新的基金迁册机制将于2024年11月1日推出。
非香港基金法团迁册成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
依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新订的第112ZJB及112ZJC条,非香港基金法团可向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下称「证监会」)申请注册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及申请由公司注册处处长(下称「处长」)发出的迁册证明书。有关申请透过「一站式」程序进行,与成立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申请相若。在此程序下,申请人只须就申请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迁册及商业登记的事宜,向证监会提交处长及税务局局长要求的所有文件及费用。当处长发出迁册证明书时,有关非香港基金法团即成为经迁册开放式基金型公司,以此形式继续作为法人团体。
法团获发迁册证明书后,须在60日内在其成立地撤销注册,及向证监会提供令证监会信纳的相关撤销注册的证明。
非香港基金迁册成为有限合伙基金
依据《有限合伙基金条例》(第637章)新订的第82B条,将非香港基金注册为有限合伙基金的申请,须由该非香港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向处长提出,;连同指明费用一併提交,而该合伙人是在该申请中指名为有关有限合伙基金的普通合伙人的建议人选。有关申请须由已注册香港律师行或在香港获认许就香港法律执业的律师,代表有关建议普通合伙人呈交。注册于处长发出注册证明书时即告生效。
基金获发注册证明书后,须在60日内在其设立地撤销注册。
如在紧接非香港基金获注册为有限合伙基金前,有关原合伙;无持有有效商业登记证,则该有限合伙基金的普通合伙人,须在注册日期后的1个月内,为该有限合伙基金申请商业登记证;但如有关原合伙持有有效商业登记证,则该普通合伙人须在注册日期后的1个月内,将该项注册、该有限合伙基金的注册名称及该普通合伙人的详情通知税务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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